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56條)
書記官
石璞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03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諜組織後專任匪首于非之交通聯絡站所有各匪徒與于非間之秘密書信文件多由其轉遞蘇藝林兩次送其秘密文件各一厚封均為轉交于非又曾將秘密文件一小包交與嚴明森收藏;係于匪組織中重要份子直接受于匪及其妻蕭明華之指揮領導負責對內對外交通任務關於台北及以外活動地區消息情報之收集及于匪與其幹部間命令報告之傳遞皆由該馬學樅其一手辦理(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機秘(乙)第15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先是匪首于非於卅七年來台負有匪方使命以講授心理學為名在台創辦補習學校藉以展開間諜工作被告……等十九名均先後參加于非所領導之叛亂組織並有共同或分別搜集軍事情報發展學運工作吸收份子散發匪刊物及陰謀行刺元首策反軍隊(匪共中央曾指示于非應爭取孫立人軍隊)建立武裝組其達成民變軍變等等具體事證(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56條)
書記官
黃志雄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