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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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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72)警檢聲字第070號
原始職業
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高常雄利用其駕駛計程車之機會,於七十二年三月四日下午八時許,對齊姓乘客夫婦及子女等四人發表:「在大陸上讀書不必花錢」、「台灣工作時間太長,而大陸上每人只須工作四小時」……等語。(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秉鈞
起訴日期
民國72年7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72)障裁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高常雄係計程車司機……搭載乘客齊紹東及其家人等四人,前往南港途中,發表:「在大陸上讀書不必花錢」、「台灣工作時間太長,而大陸上每人只須工作四小時」……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宣傳罪嫌,惟念其情節尚屬輕微,認以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官)
書記官
陳竹珍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8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72)覆抗度序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搭載乘客齊紹東及其家人等四人時,對之發表:「在大陸上讀書不必花錢」。「台灣工作時間太長,而大陸上每人只須工作四小時。」……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宣傳罪嫌,惟念其情節尚屬輕微,認以交付感化以資矯正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榮華(審判長)、何善麟(審判官)、許敏三(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9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2)覆抗度序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搭載乘客齊紹東及其家人等四人時,對之發表:「在大陸上讀書不必花錢」。「台灣工作時間太長,而大陸上每人只須工作四小時。」……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宣傳罪嫌,惟念其情節尚屬輕微,認以交付感化以資矯正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榮承恩(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9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2)覆抗度序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搭載乘客齊紹東及其家人等四人時,對之發表:「在大陸上讀書不必花錢」。「台灣工作時間太長,而大陸上每人只須工作四小時。」……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宣傳罪嫌,惟念其情節尚屬輕微,認以交付感化以資矯正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榮華(審判長)、何善麟(審判官)、許敏三(審判官)
書記官
竇文鼎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9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2)度序字第3639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成鼎(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10月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2)障裁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竹珍
終審日期
民國72年10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