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2)障裁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高常雄係計程車司機……搭載乘客齊紹東及其家人等四人,前往南港途中,發表:「在大陸上讀書不必花錢」、「台灣工作時間太長,而大陸上每人只須工作四小時」……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宣傳罪嫌,惟念其情節尚屬輕微,認以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官)
書記官
陳竹珍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8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2)覆抗度序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搭載乘客齊紹東及其家人等四人時,對之發表:「在大陸上讀書不必花錢」。「台灣工作時間太長,而大陸上每人只須工作四小時。」……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宣傳罪嫌,惟念其情節尚屬輕微,認以交付感化以資矯正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9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2)覆抗度序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搭載乘客齊紹東及其家人等四人時,對之發表:「在大陸上讀書不必花錢」。「台灣工作時間太長,而大陸上每人只須工作四小時。」……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宣傳罪嫌,惟念其情節尚屬輕微,認以交付感化以資矯正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竇文鼎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