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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台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軍官學校前儲訓班上校大隊長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具字第0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4條)
審理人
高振鵬(審判長)、謝惕乾(審判官)、汪國治(審判官)、曾豈凡(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92-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七年十月任前220D66團團長時在瀋陽作戰被俘至卅八年五月釋回其在軍校儲訓班所報之調查表偽填自卅五年八月至卅九年一月仍任66P團長因傷離職(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92-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台統(二)進字第11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具字第0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4條)
審理人
高振鵬(審判長)、謝惕乾(審判官)、汪國治(審判官)、曾豈凡(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2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0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4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9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