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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定海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漁販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購辦供使用物資未遂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6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18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唐如良周祥富於四十一年舊曆九月間,同由匪幹何某施某派至大陳購辦使用物資,砂糖蝦皮等抵大陳時被扣(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唐如良周祥富於四十一年舊曆九月間,同由匪幹何某施某派至大陳購辦使用物資,砂糖蝦皮等抵大陳時被扣(前項之未遂犯)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購辦供使用物資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6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購辦供使用物資未遂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6條)、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