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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暫無資料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山東省新泰縣城裏村青年救國團團長
被起訴時年齡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正判字第1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不受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鍾秉良(審判長)、劉代利(審判官)、張聖傳(審判官)
書記官
向學壽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28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覺判字第2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鍾秉良(審判長)、楊兆景(審判官)、張聖傳(審判官)
書記官
向學壽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39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覺判字第2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鍾秉良(審判長)、楊兆景(審判官)、張聖傳(審判官)
書記官
向學壽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覺判字第02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向學壽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