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492號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被控犯行描述
姚家本於民國二十六年在上海江海關服務時因抗戰開始曾參加抗日運動組織時服務隊……三十八年來台工作……三十九年春吸收張錦生正式參加匪幫在台組織由其自行領導……該張錦生即於同年(三十八年)十二月四日離台去港…接受考察及作台灣情況報告與王健會面五次後乃決定仍派來台潛伏工作….即於本年三月下旬由滬起程銜命返台(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夏裕寬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4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9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姚家本於二十六年在上海參加匪幫組織潛入戰地服務隊暗中活動……三十六年調台灣海關服務……三十八年底吸收張錦生加入匪幫工作嗣因上級失却連絡遂派張錦生赴港轉滬……接受考察并報告台灣情況領取美金一百元派遣返台潛伏工作……并轉告姚家本在台活動方針(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6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25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姚家本一名係於二十六年在上海參加共匪組織旋因工作調台灣海關服務遂與已另案判決之共匪台灣工委書記蔡孝乾陳澤民等連絡並搜集海港倉庫船隻等情報三十八年底且吸收張錦生加入匪幫工作并一度派張赴滬與滬匪取得連絡張抵滬後向滬匪報告台灣情況且領取匪款一百美金仍返台潛伏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