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
書記官
王壽堂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04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杜麟文……旋奉匪上級命投入陸訓部在台南入伍生訓練期間受另案被告即匪徒許鴻儒之指揮搜集軍隊駐防等情報三十八年五六月間假借返大陸游擊為名與被告李登雲創組三民主義鐵血團邀集在訓學生即被告仝錫麟史悠傳侍靜波梁萬邦李德生黃超然郝九思李天榮左靜秋等參加復受許鴻儒之命刺探空軍情形未果旋潛離陸訓部滲入第六突擊總隊嗣改入東南人民反共救國軍轉送中央黨政訓練班游幹班受訓畢於上年四月在北投與李登雲復創立反共抗俄動員委員會邀同史悠傳陳家振李仲義劉照臨薛景才倪文眾仝錫麟侍靜波趙林謝化國盧博文等參加圖假反共抗俄之名陰謀不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被告杜麟文……旋奉匪上級命投入陸訓部在台南入伍生訓練期間受另案被告即匪徒許鴻儒之指揮搜集軍隊駐防等情報……復受許鴻儒之命刺探空軍情形未果旋潛離陸訓部滲入第六突擊總隊嗣改入東南人民反共救國軍轉送中央黨政訓練班游幹班受訓(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7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被告貝萊杜麟文等卅五名以貝杜為首於卅七年間先後受匪命投入陸軍訓練司令部受訓旋均由滬隨隊來台貝萊即利用機會發展組織刺探情報假大同主義完成後期革命為名密組團體以為活動杜麟文亦假借反攻大陸成立游擊隊為名組織三民主義鐵血團反共抗俄委員會為號召以圖陰謀不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樹芬(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專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26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有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5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