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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應城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判字第3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珊(審判長)、孫恒瑞(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王建炎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2月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94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94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乾瑞字第401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高參)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判字3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拔吾(審判長)、曾豈凡(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判字第1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6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26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6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26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乾瑞字第404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判字第3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孫拔吾(審判長)、李明德(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王建炎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據核所判依法均合擬照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乾瑞字第405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學房(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主任)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判字3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孫拔吾(審判長)、李明德(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王建炎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7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則判字3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建炎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9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