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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黃巖縣
畢業學校
陸軍砲兵學校第十期畢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情報局香港組運用員
被起訴時年齡
5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尤雄章(審判長)、彭形若(審判官)、倪漢雲(審判官)
書記官
董俊洲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三)字第0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沙輝(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三)字第0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楊文傑……結識匪要周恩來、葉劍英、陳毅、饒漱石、陳士渠、張經武等之關係,遂前往北平訪晤周匪恩來、葉匪劍英、張匪經武等謀職……三十九年一月入偽華北革命大學政治研究院,接受為期一年之思想訓練後,再由偽社會部及統戰部予以特種訓練一月,乃派往香港工作……偽裝反共人士,打入「第三勢力」組織,先後將該組織全部工作人員名冊及潛伏匪方工作人員吳奇偉之資料,交付匪方,致吳員被匪殘害。至四十二年七月,又與本部情報局香港組取得聯絡,在該組運用期間,更與匪方海外工作聯絡辦公處負責人張子清通謀,偽造孫蔚如、郭宗汾等聯名致蔣經國先生之函件,連同匪方攻台之不實資料,呈由該組轉報,企圖打入本部情報局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2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22-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據呈被告楊文傑,浙江黃岩(巖)人,係陸軍砲校十期畢業,歷任國軍軍職。卅六年秋,以砲兵上校退役。卅八年夏,南京陷匪,恃其於卅五年曾充任軍事調處執行部第二科長時,與匪要周恩來、葉劍英等相識,赴平謀職,受匪偽華北革命大學研究院訓練一年,派往香港工作,偽稱反共人士,打入第三勢力組織,先後將該組織工作人員名冊,及潛伏匪方人員吳奇偉之資料,交付匪方,致吳員被匪殺害。四十一年七月,又與我國防部情報局香港組取得聯絡,在運用期間,與匪方海外工作負責人通謀,偽造孫蔚如等聯名效忠黨國函件,及匪方攻台不實資料,企圖打入情報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22-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泰字02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三)字第0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沙輝(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王建炎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證字第2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2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董俊洲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3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