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三)字第0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楊文傑……結識匪要周恩來、葉劍英、陳毅、饒漱石、陳士渠、張經武等之關係,遂前往北平訪晤周匪恩來、葉匪劍英、張匪經武等謀職……三十九年一月入偽華北革命大學政治研究院,接受為期一年之思想訓練後,再由偽社會部及統戰部予以特種訓練一月,乃派往香港工作……偽裝反共人士,打入「第三勢力」組織,先後將該組織全部工作人員名冊及潛伏匪方工作人員吳奇偉之資料,交付匪方,致吳員被匪殘害。至四十二年七月,又與本部情報局香港組取得聯絡,在該組運用期間,更與匪方海外工作聯絡辦公處負責人張子清通謀,偽造孫蔚如、郭宗汾等聯名致蔣經國先生之函件,連同匪方攻台之不實資料,呈由該組轉報,企圖打入本部情報局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2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22-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據呈被告楊文傑,浙江黃岩(巖)人,係陸軍砲校十期畢業,歷任國軍軍職。卅六年秋,以砲兵上校退役。卅八年夏,南京陷匪,恃其於卅五年曾充任軍事調處執行部第二科長時,與匪要周恩來、葉劍英等相識,赴平謀職,受匪偽華北革命大學研究院訓練一年,派往香港工作,偽稱反共人士,打入第三勢力組織,先後將該組織工作人員名冊,及潛伏匪方人員吳奇偉之資料,交付匪方,致吳員被匪殺害。四十一年七月,又與我國防部情報局香港組取得聯絡,在運用期間,與匪方海外工作負責人通謀,偽造孫蔚如等聯名效忠黨國函件,及匪方攻台不實資料,企圖打入情報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