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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乾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3)警審聲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步超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步超係退役軍人(民國四十七年退役),因退役金用罄,無法維生,遂遷恨政府。本(58)年五月廿五日,因露宿新公園,被警拘送台北縣榮民訓練中心管訓。同年十月,該中心舉辦總統華誕祝壽論文比賽,被告步超於同月廿五、六日撰寫「如何效忠領袖」一文,其中有「誰把中國亡了-蔣XX」「對於這樣的民族大敵,國之寇讎,人人都應口誅筆伐,揭竿而起,何以還要在他生日,寫歌功頌德的文。」等荒謬言論……總統為反共領導中心,共匪攻擊之對象,被告迺撰文肆意詆毀,不啻為匪張目,其犯情雖未達為有利於叛徒宣傳之程度,但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張翊支(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抗接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步超係退役軍人,因退役金用罄,無法謀生,遂遷恨政府。上(58)年五月二十五日露宿新公園,為警總拘送台北縣榮民訓練中心管訓。同年十月,該中心舉辦總統華誕祝壽論文比賽,抗告人於同月廿五、六日撰寫「如何效忠領袖」一文,其中有「誰把中國亡了-蔣XX」,「對於這樣的民族大敵,國之寇讎,人人都應口誅筆伐,揭竿而起,何以還要在他生日,寫歌功頌德的文」等荒謬言詞……總統為反共領導中心,共匪攻擊之對象,抗告人竟撰文肆意詆毀,不啻為匪張目,核其犯情,雖未達於為有利於叛徒宣傳之程度,但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曹克己(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抗接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步超係退役軍人,因退役金用罄,無法謀生,遂遷恨政府。上(58)年五月二十五日露宿新公園,為警總拘送台北縣榮民訓練中心管訓。同年十月,該中心舉辦總統華誕祝壽論文比賽,抗告人於同月廿五、六日撰寫「如何效忠領袖」一文,其中有「誰把中國亡了-蔣XX」,「對於這樣的民族大敵,國之寇讎,人人都應口誅筆伐,揭竿而起,何以還要在他生日,寫歌功頌德的文」等荒謬言詞……總統為反共領導中心,共匪攻擊之對象,抗告人竟撰文肆意詆毀,不啻為匪張目,核其犯情,雖未達於為有利於叛徒宣傳之程度,但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抗接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步超係退役軍人,因退役金用罄,無法謀生,遂遷恨政府。上(58)年五月二十五日露宿新公園,為警總拘送台北縣榮民訓練中心管訓。同年十月,該中心舉辦總統華誕祝壽論文比賽,抗告人於同月廿五、六日撰寫「如何效忠領袖」一文,其中有「誰把中國亡了-蔣XX」,「對於這樣的民族大敵,國之寇讎,人人都應口誅筆伐,揭竿而起,何以還要在他生日,寫歌功頌德的文」等荒謬言詞……總統為反共領導中心,共匪攻擊之對象,抗告人竟撰文肆意詆毀,不啻為匪張目,核其犯情,雖未達於為有利於叛徒宣傳之程度,但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曹克己(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再接字第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2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聲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步超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1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