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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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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福州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025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檢驗局新竹分局主計助理員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余育生黎達陳定昌鄭新忠陳實鄭義茂謝孟存雖於來台後尚未發現有繼續為匪活動工作情事並均供當時受匪誘惑加入組織已與匪幫脫離關係……到台後何以不向治安機關坦白自首可見各列匪籍尚未脫離其參加匪黨組織應視為繼續狀態中(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7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及齡役男意圖避免征集而為虛偽之證明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6條0項1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41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江石蓀即鄭茂義於卅七年二月在福州參加匪幫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同年十一月來台後適逢徵集莊丁乃將鄭茂義身份證換貼相片冒報戶籍證明非適齡之年次役男,以避免徵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22-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偽造証明逃避兵役(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22-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02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7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及齡役男意圖避免征集而為虛偽之證明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5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6條0項1款)、妨害兵役治罪條例(4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11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江石蓀於三十七年二月亦在福州參加匪幫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江石蓀於三十七年十一月當台灣省徵集十八年次役男時因係十八生為避免徵集乃將民國六年出生之鄭義茂身份證換貼本人相片冒報戶籍換領台北市身份證用以證明非及齡壯丁(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52-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罪(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偽造証明更改年齡逃避兵役(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52-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07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8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征兵處理而為不實之呈報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5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3條0項1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9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5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江石蓀於三十七年二月間亦在福州加入匪幫組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江石蓀於三十七年十一月當台灣省徵集十八年次役男時因係十八年生乃將民國六年出生之鄭義茂身份證換貼本人相片冒報戶籍換領台北市身份證用以證明非及齡壯丁以避免徵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112-1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七年二月間亦在福州加入匪幫組織……來台潛伏軍政教育生產機構中任職雖歷年來政府一再號召匪諜自首均不置理蓄意繼續為匪滲透從事叛亂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曾偽造身份證逃避兵役(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112-1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13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29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征兵處理而為不實之呈報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5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3條0項1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征兵處理而為不實之呈報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5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3條0項1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2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