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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江陰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8軍戰鬪工兵群群部連二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有審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28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張良弼(審判長)、李廷肅(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3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先後在高雄碼頭及金門營房廁所書寫反動標語詆譭元首並蓄意叛亂企圖破壞我軍通訊設備爆炸我彈藥庫策動陣前投降便利匪軍登陸遂於四十三年五月底成立砲兵指揮部叛亂小組自任組長先後吸收……沈武山朱建興加入組織規定叛亂通信暗號(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有審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張良弼(審判長)、李廷肅(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有審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洪誠中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2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