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書記官
石璞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03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卅八年九月參加在逃匪諜于非主持之朱毛匪幫中央社會部直屬之潛台間諜組織為匪徒搜集軍事情報連續交付軍事上秘密之文書圖表消息計達十八種並以其母掩護匪諜于非逃往大陸以及拆閱匪諜安學林從天津帶回之匪幫中央指示文件其文件內有「安弟送回材料中很有用足證諸同志已掌握住搜集有戰略政略意義的軍事政治特務外交及機密情報」等語(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機秘(乙)第15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上簽被告蘇藝林等十名即據多屬直接受匪首于非之領導於參加共匪叛亂組織後並有積極為匪搜集情報建立武裝吸收份子等叛亂行為;先是匪首于非於卅七年來台負有匪方使命以講授心理學為名在台創辦補習學校藉以展開間諜工作被告……等十九名均先後參加于非所領導之叛亂組織並有共同或分別搜集軍事情報發展學運工作吸收份子散發匪刊物及陰謀行刺元首策反軍隊(匪共中央曾指示于非應爭取孫立人軍隊)建立武裝組其達成民變軍變等等具體事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
書記官
黃志雄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