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大於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查匪幫一貫政策初陷一地對於我政府人員無不以誘騙手段使就原崗位暫行工作並使辦清移交被告袁化遐當亦不能例外證以其留院月餘即遭匪扣押之事實顯見其辯解各點尚足採信……即就其本崗位為匪工作月餘究難辭思想動搖之咎唯情節尚輕認有交付感化以資糾正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查匪幫一貫政策初陷一地對於我政府人員無不以誘騙手段使就原崗位暫行工作並使辦清移交被告袁化遐當亦不能例外證以其留院月餘即遭匪扣押之事實顯見其辯解各點尚足採信……即就其本崗位為匪工作月餘究難辭思想動搖之咎唯情節尚輕認有交付感化以資糾正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