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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溫嶺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防部獨立第36縱隊軍醫院長
被起訴時年齡
5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匪幫一貫政策初陷一地對於我政府人員無不以誘騙手段使就原崗位暫行工作並使辦清移交被告袁化遐當亦不能例外證以其留院月餘即遭匪扣押之事實顯見其辯解各點尚足採信……即就其本崗位為匪工作月餘究難辭思想動搖之咎唯情節尚輕認有交付感化以資糾正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梅綬蓀(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34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袁化遐原任溫嶺縣衛生院院長於卅八年六月匪陷該縣後被匪誘迫仍任原職月餘即被匪扣押至卅九年四月始行釋放等情(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匪幫一貫政策初陷一地對於我政府人員無不以誘騙手段使就原崗位暫行工作並使辦清移交被告袁化遐當亦不能例外證以其留院月餘即遭匪扣押之事實顯見其辯解各點尚足採信……即就其本崗位為匪工作月餘究難辭思想動搖之咎唯情節尚輕認有交付感化以資糾正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梅綬蓀(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1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