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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濟寧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3810號
原始職業
裁縫工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三年七月間在山東濟寧參加匪黨兒童團助匪做清算鬥爭工作三十四年二月六日在魯南趙縣正式參加匪黨接受匪幹馬序夫訓練一月同年由其堂兄袁廣立即匪幫魯南軍區第二分區武工隊隊長充任該隊特工負責刺探我還鄉團行動……於三十八年九月隨部來台同年底曾為該部排長劉志德楊青山販賣私槍二支三十九年三月部隊改編編餘考入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第二被服廠衝縫紉工於本四十四年二月十二日下午十時在該廠大門張貼反動公告極盡毀辱政府為匪宣傳之能事。(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石聚陽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9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0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三年七月即在原籍濟寧加入匪幫之兒童團參與清算鬥爭等工作繼轉入國軍游擊隊於三十四年七月在滕縣被匪所俘送往匪被服廠學習嗣隨匪幹袁廣立工作負責反動宣傳及刺探還鄉團行動……三十八年十月隨軍來台因編餘而考入聯勤第二被服廠充縫紉工竟於四十四年二月十二日晚間在該廠大門張貼反動公告首標人民政府解放公告尾署在台工作小組敬告其中詞句則詆譭政府讚揚匪幫破壞役政煽惑勞工極盡為匪宣傳之能事。(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52-1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三年七月即在原籍濟寧加入匪幫兒童團參與清算鬥爭等工作繼轉入國軍游擊隊於三十四年七月在滕縣被匪所俘送往匪被服廠學習嗣隨匪幹袁廣立工作負責反動宣傳及刺探還鄉團行動……三十八年十月隨軍來台因編餘而考入聯勤第二被服廠充縫紉工竟於四十四年二月十二日晚間在該廠大門張貼反動公告詆譭政府讚揚匪幫破壞役政煽惑勞工極盡為匪宣傳能事。(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52-1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6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進字第7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6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1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6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6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6月8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4,審特,0098 【裁判日期】450420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袁廣振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4)審特字第九十八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袁廣振 男 年廿八歲 山東濟寧縣人  住高雄縣 業該廠縫紉工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馬心聲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袁廣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   事實 袁廣振早於卅三年七月即在山東濟寧原籍鄉間參加匪兒童團參與清算鬥爭等工作嗣因日軍清鄉無處寄身乃轉入國軍游擊隊至卅四年七月又在山東勝縣被匪所俘送往匪被服廠學習縫紉嗣隨其堂兄即匪魯南軍區第二分區武工隊隊長袁廣立工作負責反動宣傳及剌探還鄉團行動卅七年二月復受袁匪廣立之命投入我前五十五年軍第廿九師當兵負責游說在該師任連長之堂叔袁繼昌投匪及向士兵作反動宣傳因見乃叔對其態度淡漠未敢進行至卅八年十月隨軍來台嗣編餘考入聯勸第二被服廠充縫紉工四十四年二月十二日晚竟在該廠大門張貼反動公告妄稱「人民政府解放公告親愛的勞工同志們天快明 大陸人民每天都在懷念著你們的痛苦生活同胞們我們聞你們每天都在過著無天日的生活從天不明到天黑反動派都在奴役你們自由幸福現在你們勞動多年沒有得到好的代價近來專制獨裁的反動派又強迫威脅勞工同胞去當兵上戰場去當砲彈了同胞們這種無人性的工作不能再忍下去了請勞工同志們相信共產主義保護勞工的自由民主的不要再過殘暴殺人無太陽的生活最近葉反動派公超在帝美國簽訂消滅我們中國人的條約殲滅人的行為太氣恨的在租用美帝的大批野獸海空軍來削滅中國同胞強姦我國女同胞人民解放軍不久快解救你們了決定保證勞工同胞回安定愉快的家庭父母兄妹團圓了請勞工同胞起來反抗威脅勞工服兵役的國民黨人民政府決定保障勞工是不服兵役的我們人民共和國愛自由的國家在台勞工同胞來歡迎中國共產黨不要再選無日頭的生活組織勞工保險的又免兵役制度等以救人為先的主義同胞需要反對持刀消滅人的國民黨人民政府決為失去自由的勞工同胞營救在台工作小組敬告」等語極盡為匪宣傳之能事案經該廠查悉報由聯勸總部將該袁廣振扣押報奉國防部移解本部由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被告袁廣振於本部審理中雖僅供認卅三年在原籍鄉間參加匪兒童團曾參與鬥爭會二次及四十四年二月十二日晚在聯勸第二被服廠大門張貼反動公告等情堅詞否認曾隨其堂兄袁廣立在匪魯南軍區第二分區武工隊工作負責反動宣傳及剌探還鄉團行動後並受袁匪廣立之命投入我前五十五軍第廿九師負責游說在該師任連長之堂叔袁繼昌投匪及向士兵作反動宣傳情事並辯稱在聯勸第二被服廠門口張貼反動公告乃受同廠工友方振海之指使慫恿故意張貼反動公告藉以打擊廠長並非為匪宣傳等語惟查該被告對於如何隨袁匪廣立在匪魯南軍區第二分區武工隊工作從事反動宣傳及剌探還鄉團行動如何受袁匪廣立之命投入前五十五軍第廿九師負責游說堂叔袁繼昌投匪及向士兵作反動宣傳因見乃叔對其態度淡漠乃未敢進行等情均已據在本部保安處調查及軍事檢察官偵查中迭次供認歷歷前後一致至張貼反動公告部份亦經聯勸總部及本部保安處先後傳訊方振海據供因平日見被告言行乖張乃報告廠方奉命偽裝意氣相投與之接近以深入偵查嗣被告自動與商繕貼反動公告乃故示贊同並予協助絕無指使慫恿情形等語自難任該被告空言否認任意狡辯查該被告袁廣振早年即已投身匪方積極為匪從事諜報宣傳策反等工作來台後仍繼續為匪活動張貼反動公告極力為匪宣傳綜核其一貫之犯行顯係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已達著手實行程度惡性重大自應依法處以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以昭烱戒至其被訴曾於卅四年二月在魯南趙縣正式參加匪黨一節無非根據該被告在聯勸總部之自白惟查山東省並無趙縣是該項自白顯與事實不符且該被告在聯勸總部之原供經本部保安處一一追查與事實不符之處極多自難遽予採信爰免論究合予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卅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張幼文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五 年 三 月 二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 審判長 殷敬文 審判官 王名馴 審判官 彭國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五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書記官 沙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