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
書記官
王壽堂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04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貝萊三十五年夏在渝參加朱毛匪幫初於西南各省各大中學活動卅七年底奉匪徒徐志清命投入陸訓部由滬來台發展組織及刺探情報在滬時曾創組東風學社召被告蔣人超等參加抵台後即在利用機會製造機會之原則下唆使應考來台學生抗拒入伍生編隊未果旋復假後期革命之名義組織團體吸收被告鄭若萍朱矢石趙志強胡道金王樹基楊俊如翁庭倩陳鴻慶李登雲等參加分別編號授以暗號密語符號並囑其同黨多找關係監視活動分子竊取密件吸收失學失業青年卅八年九月潛離陸訓部到台北與鄭若萍同以擦皮鞋為掩護祕密活動並致書朱矢石唆使在訓學生逃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卅八年九月潛離陸訓部到台北(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7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被告貝萊杜麟文等卅五名以貝杜為首於卅七年間先後受匪命投入陸軍訓練司令部受訓旋均由滬隨隊來台貝萊即利用機會發展組織刺探情報假大同主義完成後期革命為名密組團體以為活動杜麟文亦假借反攻大陸成立游擊隊為名組織三民主義鐵血團反共抗俄委員會為號召以圖陰謀不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樹芬(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專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26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有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5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