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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贛州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八軍戰鬥工兵群上等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有審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毀損與軍事有關之通訊設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9條)、戰時軍律(8條1項)
審理人
張良弼(審判長)、李廷肅(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3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有審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毀損與軍事有關之通訊設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戰時軍律(8條1項)
審理人
劉怡(審判長)、李廷肅(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8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三年八月某夕十一時在金門東沙美村公路碉堡查哨以石頭磨斷軍用電線(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有審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毀損與軍事有關之通訊設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戰時軍律(8條1項)
審理人
劉怡(審判長)、李廷肅(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有審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毀損與軍事有關之通訊設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戰時軍律(8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洪誠中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4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