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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桂林市
畢業學校
廣西省立桂林中學畢業
起訴書字號
(54)警檢聲字第035號
原始職業
國際半月刊發行人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鄧偉平日對政府不滿,于民國五十一年三月廿一日下午四時許,在宜蘭市中山路六號復興文具行內,向洪雪心、余兆波等稱:「劉娟翔(反共義士)所講的,根本是假的,她是國民黨訓練出來的職業學生,有什麼好聽」……同年八、九月間又在上開地點,向洪余等發表:「蔣XX真不是東西,如果給我碰見,我非狠狠地揍他不可,他不但誤了國家,而且還誤了我們的子孫。」……查復興文具行,並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雖被告發表上開荒謬言論,尚未為不特定之多數人所共聞,但核其言論,思想傾匪,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7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4)警審聲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鄧偉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鄧偉平日對政府不滿,民國五十一年三月廿一日下午四時許,在宜蘭市中山路六號復興文具行內,向洪雪心、余兆波等稱:「劉娟翔(反共義士)所講的,根本是假的,她是國民黨訓練出來的職業學生,有什麼好聽」……同年八、九月又在同一地點,向洪余二人發表「蔣XX真不是東西,如果給我碰見,我非狠狠的揍他不可,他不但誤了國家,而且還誤了我們的子孫。」……被告在復興文具行發表上開荒謬言論,雖未為不特定之多數人所共聞,但核其思想傾匪,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7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抗接字第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鄧偉平日對政府不滿,民國五十一年三月廿一日下午四時許,在宜蘭市中山路六號復興文具行內,向洪雪心、余兆波等稱:劉娟翔(反共義士)所講的,根本是假的,他是國民黨訓練出來的職業學生,有什麼好聽……同年八、九月又在同一地點,向洪余二人發表蔣XX真不是東西,如果給我碰見,我非狠狠地揍他不可,他不但誤了國家,而且還誤了我們的子孫。……抗告人在復興文具行發表上開荒謬言論,雖未為不特定之多數人所共聞,但其思想傾匪,顯有交付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8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抗接字第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鄧偉平日對政府不滿,民國五十一年三月廿一日下午四時許,在宜蘭市中山路六號復興文具行內,向洪雪心、余兆波等稱:劉娟翔(反共義士)所講的,根本是假的,他是國民黨訓練出來的職業學生,有什麼好聽……同年八、九月又在同一地點,向洪余二人發表蔣XX真不是東西,如果給我碰見,我非狠狠地揍他不可,他不但誤了國家,而且還誤了我們的子孫。……抗告人在復興文具行發表上開荒謬言論,雖未為不特定之多數人所共聞,但其思想傾匪,顯有交付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8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抗接字第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鄧偉平日對政府不滿,民國五十一年三月廿一日下午四時許,在宜蘭市中山路六號復興文具行內,向洪雪心、余兆波等稱:劉娟翔(反共義士)所講的,根本是假的,他是國民黨訓練出來的職業學生,有什麼好聽……同年八、九月又在同一地點,向洪余二人發表蔣XX真不是東西,如果給我碰見,我非狠狠地揍他不可,他不但誤了國家,而且還誤了我們的子孫。……抗告人在復興文具行發表上開荒謬言論,雖未為不特定之多數人所共聞,但其思想傾匪,顯有交付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高金鵬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8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再接字第3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9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聲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鄧偉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8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