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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龍溪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探照燈第二隊二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有審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良弼(審判長)、李廷肅(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3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有審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劉怡(審判長)、李廷肅(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8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滕匪作書交由楊楷歌轉送探照燈隊二等兵何賣布規定通訊暗號及明示小組負責人林海松楊楷歌王昌銀同接受滕匪偽命令成立探照叛亂小組並邀約經我俘訓後之同隊士兵鄭溪水朱阿恩吳明鄭藍鄭何日等加入其叛亂小組(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有審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劉怡(審判長)、李廷肅(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有審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洪誠中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4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