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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應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68師第202團團部連上等傳令兵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有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之集會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良弼(審判長)、張垚(審判官)、張亮熙(審判官)
書記官
廖文即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4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趙國棟等……秘密組織實進會擴大為一政黨企圖改變政府型態先後在金門等地以聯絡私人感情方式吸收闕立順等加入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有審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之集會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良弼(審判長)、張垚(審判官)、張亮熙(審判官)
書記官
廖文即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有審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之集會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廖文即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2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