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4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係共匪浙江永嘉縣警察局第三分局情報員於三十九年至四十年間先後來大陳十次卅九年我游擊隊員王日松突擊大陸北港被匪俘禁四十一年七月化名鄭梅亭逃出欲返大陳央請顏金娒代雇小船上輪顏探知王為我游擊鬥士即通知匪徒二十人按址逮捕幸王聞訊遁逃得免於難顏於同(四一)年農曆七月初十日奉匪公安局之命潛來大陳刺探我方軍情到達竹嶼即被扣押。(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