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5)安元字第1572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顧超又名顧天蓀原在上海實業公司滬寧輪船充報務員……卅九年春間向上海匪海員公會登記月領救濟米又在匪海員訓練班受訓三週四十年由匪區轉港來台經人介紹到利來輪船充報務員……接受叛徒李維生之指使為匪工作約定與匪秘密通訊方法先後將我方一般情況密報匪方(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3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典兼字第16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顧超又名顧天蓀原在上海滬寧輪充報務員上海陷匪後向匪海員工會登記受匪失業海員訓練三周四十年二月赴香港同年十月來台在利來輪充報務員往返台港間四十一年六月在香港接受匪李維生指使刺探政府軍事情報依李匪所示秘密通信方法及地點將政府一般情況密報匪方二次……向被告徐昌廣宣揚匪幫進步勸徐要以推翻滿清的精神做事復向其蒐集軍事情報將與匪方秘密通信方法告知徐昌廣囑廣集我方情報直接函交居住香港之徐弟徐昌粵轉送匪方(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祕(乙)第92-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顧超又名顧天蓀於上海陷匪後向匪海員工會登記受匪失業海員訓練三周……來台在利來輪充報務員往返台港間在港接受匪徒李維生指使刺探政府軍事情報……將政府一般情況密報匪方二次……向被告徐廣昌宣揚匪方進步勸徐搜集軍事情報(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