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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黎俊傑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黎俊傑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廣東
籍貫(縣、市)
梅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軍法處同中校軍法官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具字第064號
公訴人
趙公嘏
辯護人
吳澤潤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鍾山
、
劉益福
、
孫蔚民
、
胡道生
、
陳高揚
、
朱宗城
、
潘東初
、
吳頌揚
、
潘德輝
、
馬真一
、
余汝幹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高振鵬
(審判長)、
謝惕乾
(審判官)、
汪國治
(審判官)、
曾豈凡
(審判官)、
解寄寒
(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8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92-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李鴻等與匪勾結潛台工作均不予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
(總統府秘書長)、
黃鎮球
(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17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92-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
(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26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45)台統(二)進字第11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
(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27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具字第064號
公訴人
趙公嘏
辯護人
吳澤潤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鍾山
、
劉益福
、
孫蔚民
、
胡道生
、
陳高揚
、
朱宗城
、
潘東初
、
吳頌揚
、
潘德輝
、
馬真一
、
余汝幹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高振鵬
(審判長)、
謝惕乾
(審判官)、
汪國治
(審判官)、
曾豈凡
(審判官)、
解寄寒
(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29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5年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064號
公訴人
趙公嘏
辯護人
吳澤潤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鍾山
、
劉益福
、
孫蔚民
、
胡道生
、
陳高揚
、
朱宗城
、
潘東初
、
吳頌揚
、
潘德輝
、
馬真一
、
余汝幹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高振鵬
、
汪國治
、
曾豈凡
、
解寄寒
、
謝惕乾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9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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