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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吳萬福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吳萬福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蓬萊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38)安潔字第04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吳萬福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林正亨
、
傅世明
、
陳南昌
、
施顯華
、
傅玉碧
、
陳添成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2年、
褫奪公權
10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
審理人
殷敬文
(審判官)
書記官
黃桂中
審理日期
民國38年12月27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東南軍政長官公署
審理文件字號
(39)署詳字第3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均被誘參加分別組織訓練舉行小組討論會決定軍事調查為中心工作(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林蔚
(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副長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月27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38)安潔字第04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林正亨
、
傅世明
、
陳南昌
、
施顯華
、
傅玉碧
、
陳添成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2年、
褫奪公權
10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
審理人
殷敬文
(審判官)
書記官
黃桂中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月27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38年
裁判書字號
(38)安潔字第04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林正亨
、
傅世明
、
陳南昌
、
施顯華
、
傅玉碧
、
陳添成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2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黃柱中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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