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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泰州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六軍第二零七師警衛營第二連第一排第一班列兵
被起訴時年齡
2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8)安澄字第04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1項)
審理人
王有樑(審判長)、端木棪(審判官)、陳茂春(審判官)
書記官
韓醴泉
審理日期
民國38年1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署詳字第2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林蔚(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副軍政長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3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1項)
審理人
王有樑(審判長)、端木棪(審判官)、陳茂春(審判官)
書記官
韓醴泉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3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署詳字第5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林蔚(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副軍政長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3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3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1項)
審理人
王有樑(審判長)、端木棪(審判官)、陳茂春(審判官)
書記官
韓醴泉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3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韓醴泉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3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