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00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8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樹德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39,安潔,0021
【裁判日期】39
【裁判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楊文英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39)安潔字第021號
判決正本
被 告 楊文英 男 二十七歲 福建龍巖人 業教員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楊文英連續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五年
反動書籍九本沒收之
事實
緣被告楊文英自三十七年八月由匪徒陳寵章介紹充任台灣省立高雄中學文史教員平日思想左傾言論激烈講授歷史頗多曲解並與匪徒周坤如同宿交換國文教材選用匪黨言論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迨本年二月解聘後轉職台灣省立岡山中學嘗唆使台灣與內地學生感情分離鼓吹鬥爭方式煽動學生舉行五四晚會冀圖有所舉動經駐岡空軍嚴密警戒得免無事至本年五月間該被告自知被人注意擬搭機潛逃經憲兵第四團在台南機場扣獲並在被告遺留書箱抄出反動書籍多册一併移解到部
理由
查被告楊文英對前開事實雖均不認經向高雄及岡山二校調查業由該校校長王家驥沈祖懋分別報明在卷犯罪事實已堪認定況與匪徒周坤如交換國文教材一節既為該被告所是認而該周坤如以反動論文代教材業經另案科刑在案縱如被告申辯僅交換一篇顯係飾詞避就自無足採再查被告參加叛徒組織煽惑學生舉行五四晚會均雖不能証明及獲案書籍姑無論是否為被告所有茲被告利用執教機會故意曲解歷史離間同學感情鼓吹鬥爭方式利用反動教材自 構成連續以文字或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責雖被告 覺政府對其注意後在岡山中學任教期內稍 謹慎亦經保安處查明足見尚能悔悟除將反動書籍九本應予沒收外酌科低刑以冀自新
基上論結合依懲治叛亂條例第 條第十條後段第十二 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六 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為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審判官 邵彬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樹德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