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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韶關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立法院立法委員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14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王有樑(審判長)、沈子誠(審判官)、陳英(審判官)
書記官
高國泰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法簽字第1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如心係立法院立法委員在廣州淪陷後攜眷遷往澳門三十八年十二月五日往廣州與其次妹即匪徒劉素娥晤商參加叛逆組織當晚即函知其女友陳若勤告以最近期間便要到華北去考察新政治的興革和工商事業必要時在那裏會負責一個崗位的工作從事人民解放和建設工作三十九年元月九日又函陳若勤云現已回到人民的陣營中去奮鬪在廣東的實業部門負責工作最近的將來便要到北京在東北的工業機關服務希望能到蘇聯去深造各等情(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惟來台後是否有著手顛覆政府罪行尚乏具體事實(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57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廣州淪陷後赴穗並親函其在港女友告知已在穗工作並盛讚共黨新政治來台後復急急領取旅費並以劉志僑名義申請出境等事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惟認被告來台後是否有著手顛覆政府之實行罪行尚乏具體事證(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57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聯芬字第3901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主任)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助字第4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14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王有樑(審判長)、沈子誠(審判官)、陳英(審判官)
書記官
高國泰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4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高國泰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7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