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法簽字第1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如心係立法院立法委員在廣州淪陷後攜眷遷往澳門三十八年十二月五日往廣州與其次妹即匪徒劉素娥晤商參加叛逆組織當晚即函知其女友陳若勤告以最近期間便要到華北去考察新政治的興革和工商事業必要時在那裏會負責一個崗位的工作從事人民解放和建設工作三十九年元月九日又函陳若勤云現已回到人民的陣營中去奮鬪在廣東的實業部門負責工作最近的將來便要到北京在東北的工業機關服務希望能到蘇聯去深造各等情(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惟來台後是否有著手顛覆政府罪行尚乏具體事實(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