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01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梁明、游成於三十八年十一月及十二月間,由自首匪徒李詩珍吸收參加匪幫組織並開會八次......嗣後該被告吳梁明、游成二名自覺悔悟,在四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向本部保密局自首,並領有自首證,復因自首後未將匪幫組織完全吐實,有欠忠誠(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原判以其有悔悟之心,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予以酌減,自嫌未洽,擬飭將原判理由基上開釋明更正,並將所引刑法第五十九條改為第六十二條(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