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01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李玉麟(即李玉鄰)於三十八年七月間,由在逃叛徒謝詩和介紹參加匪幫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任龜山支部委員,吸收另案辦理之未決匪徒黃永福、簡守義、林約幹、劉登清,及在逃之簡春夏、簡福謙、李春松、呂理崇、陳恒彬等九人,加入匪幫組織,共分三組由其領導,從事叛亂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