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圖書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鄭和生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1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39,安潔,2909
【裁判日期】391122
【裁判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涂子麟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39)安潔字第2909號
判決正本
被 告 涂子麟 男 年三十四歲 湖南長沙縣人 住台北市 無業
右被告因叛亂罪一案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涂子麟以圖書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三年
新社會丰月刊乙冊沒收
事實
涂子麟係湖南大學政經系畢業生歷任黨團及政府軍政機關之政治教官與秘書等職至三十八年二月脫離公職同年四月下旬至該遇前青年軍第六軍同事曾紀勳李懋等合謀創辦「新社會」半月刊當決定由曾負責稿件編輯委託負責自任經理事務以「駁斥共匪新民主主義闡揚三民主義」為宗旨擬就五原則交由曾紀勳撰寫創刊詞因時局急變改於香港出版經向舊長官劉安琪胡家驥等處得美金銀元各乙仟元作開辦費至同年十一月一日創刊竟改變立場發表讚揚共匪理論肆意攻擊政府文字以期博得共匪信任而達其投匪目的如創刊詞「我們的話」一文中「一談政治當然就要觸及眼前許多實際問題因此我們不得不光對國共兩黨的看法表示一點意見我們的態度是這樣的我們這一群年青人差不多全是在國民黨的統治下生長的無疑的受他的影響很深可是由於國民黨政府的腐敗無能除有失望以外又還能做什麼但另一方面我們却欣慶著中國共產黨今天正領導著一個新興的進步力量在迅速發展」於同刊「台灣快攤牌」文字中又說「國民黨沒有力量確保台灣」等反動言論後因不為共匪所容事實 已無法投靠復因刊物銷路不佳經費拮據 出六期停刊涂子麟發覺被曾紀勳利用將刊物變質改變立場互相爭吵於本年三月七日由港而來台事經保密局查悉將涂子麟乙名連同新社會半月刊第一期創刊號拘扣轉解本部法辦案經審明合予判決
理由
本件被告涂子麟於三十八年四月間在廣州遇舊同事曾紀勳合謀創辦新社會半月刊經向舊長官劉安琪胡家驥等處籌得美金銀元各乙千元作經費自任經理事務稿件編輯委託印刷由曾紀勳負責擬定五項原則交由曾紀勳撰寫發刊詞以闡揚三民主義擁護政府為宗旨後因時局急變改在香港於同年十一月一日創刊一反原定宗旨發表讚揚共匪肆意攻擊政府等反動文字企圖博得共匪信任以達其投匪之目的等事實業據供認不諱核與說被告在保密局預審口供相符并有「新社會」刊物坿奉可証案情業臻明確該被告雖辯稱該刊原擬闡揚三民主義擁護政府為宗旨故擬定五項原則交由曾紀勳撰寫發刊詞惟因曾紀勳負責編輯印刷該刊改變立場攻擊政府全是曾一人所辦事前絕不知情正因與我(被告自稱)原意不合與曾爭吵甚烈現有交通部總務司司長彭書隱對我擬定原則該刊擁護政府立場及與曾爭吵等情均曾在場可以作証等語為辯解然查被告身為該刊經理自當負責全責縱如被告辯稱所出版者與其原意不符然被告既未聲明與該刊脫離關係復不命曾紀勳停刊而听其繼續出版六期之多自應依法論處惟查被告并無參加叛亂組織及其他不法情事經傳交通部總務司長彭書隱到庭証明該被告創辦新社會原係擁護政府因改變立場而與曾紀勳爭吵其後憤然來台等情屬實是其情尚可原綜核所為應依以圖書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處斷經查李懋本係該刊發起人之一其後對於該刊出版既未証明有撰寫文字攻擊政府及担任編輯印刷等工作犯行無法証明應予免議新社會半月刊係反動刊物依法沒收
基上論結除曾紀勳俟獲案另結外合依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第七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審判官 周咸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和生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