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鄭和生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月3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0,安潔,0125
【裁判日期】400103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黃耕源、楊同祥、許聯財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0)安潔字第0125號
判決正本
被 告 黃耕源 男年二十三歲 台南縣人 住台南縣 業糖廠工人
楊同祥 男年三十五歲 台南縣人 住台南縣 業豬肉商
許聯財 男年二十七歲 台南縣人 住台南縣 業豬肉商
右列被告因犯知匪而不檢舉罪嫌一案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黃耕源楊同祥許聯財均無罪
理由
黃耕源係台南縣人充當該縣玉井糖廠技工於三十七年十月或十一月間有匪徒毛裩風勸其參加共匪並組織團体為匪保護糖廠黃耕源因知共匪係非法組織畏懼拒絕參加楊同祥許联財亦均於三十九年二月間拒絕匪徒楊進丁介紹參加共匪民主主義解放軍至本年四月間楊進丁毛裩風等向保密局先後自首黃耕源楊同祥許联財三名均犯知匪不報罪嫌經本部拘捕法辦案經訊據被告黃新源楊同詳許聯財各對於參加叛乱組織及明知楊進丁毛裩風等為匪謀而不密告檢舉等事寔均 不 寔查該被告等參加叛乱組織部份核關保密局對於本案自首匪徒楊進丁毛裩風等調查筆錄均謂被告等拒絕參加與該被告等在本部保安處所供相符且抗辯尚堪採信均應免議該被告等在本部保安處預審時既供明於三十八年九十月間各曾拒絕楊進丁毛裩風等勸告參加叛乱組織之團体核與保密局向楊進丁等調查相符足徵該被告等於被勸誘參加時即應知楊進丁毛裩風等為匪諜然查該被告等犯罪行為均在本年四月以前當時之法律對於該被告等之行為尚無處罰明文戡乱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係三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公佈施行依法律不能追朔既往原則自無適用該條例科處罪行餘地依法均應諭知無罪
基上論結應合依戒嚴法第八条第六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七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審判官 周咸慶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和生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年 元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