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4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大於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38年10月廈門戰役為匪俘……於南京偽軍政大學教育訓練班受訓……先後在匪中受訓近10月之久思想亦難免受其薰染(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