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9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文華與另案已決匪徒江泰勇及已自首匪徒吳明正均係台灣省立台中商業職業學校學生於卅七年七月起由吳明正開始灌輸被告左傾思想並交付閱讀匪化書報「時與文」等吳明正等意欲吸納被告加入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即奸匪台灣省工作委員會中商支部曾邀其參加江匪領導召開之小組會三次檢討國際及國內政治情勢抨擊政府(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