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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合作金庫業務部助理員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3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9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文華與另案已決匪徒江泰勇及已自首匪徒吳明正均係台灣省立台中商業職業學校學生於卅七年七月起由吳明正開始灌輸被告左傾思想並交付閱讀匪化書報「時與文」等吳明正等意欲吸納被告加入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即奸匪台灣省工作委員會中商支部曾邀其參加江匪領導召開之小組會三次檢討國際及國內政治情勢抨擊政府(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3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3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5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