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7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財產沒收
無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5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1,安潔,1726
【裁判日期】410523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李建中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1)安潔字第一七二六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李建中 男 年廿六歲 湖北江凌縣人 住馬公漁翁島業陸軍第二一二師政工隊准尉隊員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張元傑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李建中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
事實
李建中于卅八年一月間與朱毛匪幫中共社會部大同社台灣負責人貝 在京投考陸訓部入伍生教導總隊同年二月間隨部隊來台駐台南受訓貝匪即假大同主義之名組織大同社及東風學社該李建中即加入組織同年十月間入伍生總隊結訓李建中因患骨病未入軍訓班乃于同年十一月考入九十六軍第工幹部訓練班受訓卅九年元月畢業後分發該軍二一二師政工隊任准尉隊員嗣貝匪萊案發經國防部電飭該軍將李建中解送到部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本案被告李建中在本部審判中雖不坦白供承參加另案判決之匪諜貝萊領導之大同社及東風社組織但查國防部四十年十月十一日(49)詮誡字第四一八三號代電所附陸軍三五八五部隊轉據前陸訓部入伍生教導總隊學員金正平自白書內稱「李建中認渠係吸收對象曾向其表示貝匪有一個組織但未詳細說明其平日言行厥為匪諜所慣行之手法即挑撥離間鼓動煽惑並說出與貝匪有關之童錫麟童治平朱矢石鄧玄等人」又查另案判決之匪諜杜麟文案內涉嫌份子登記表及本部保安處偵查李建中卷內所附貝匪萊參加中共社會部大同社組織系統表均列有該被告姓名由此參證足見該被告已參加貝匪萊所領導之組織堪資認定自難任其空言主張諉卸刑責仍應以參加叛亂組織論科用示儆戒
據上論結應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八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刑法第卅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五 月 七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長 李 萼
審判官 楊丕銘
審判官 陳時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五 月 廿 三 日
書記官 湛 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