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3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2,安度,0140
【裁判日期】420122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李擴海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2)安度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李擴海 男年三十六歲 湖南臨湘縣人 住嘉義縣 業嘉義縣政府軍事科勤務股長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羅 鎮
右被告因違反檢肅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 文
李擴海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二年
事 實
被告李擴海前充湖南省保安司令部搜剿大隊長駐紮湘北於三十八年六月間臨湘縣境陷匪時明知該省參議員即另案已決被告陳德純附匪倡組偽維持會自任會長旋改組為治安委員會任主任委員為匪徵繳糧械張貼皮反動佈告詆毀政府情事曾於七月間奉命將該陳德純擊殺因彼防範嚴密未果至三十九年八月底來台得悉陳德純被匪擯棄已先到台灣並於十一月間往晤其友即另案已決被告李 屏時與陳德純相未予報請拘捕案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認其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提起公訴
理 由
被告李擴海對於明知陳德純投附共匪徵繳糧械張貼詆毀政府之反動佈告情事曾經奉命予以擊殺未果來台後得與之晤面未將情向政府報告之事實業據該被告李擴海在偵審各庭均供認不諱核與陳德純所供情形相符惟其辯稱在香港時已向其舊長官前湖南省保安司令即現任國大代表王翦波報告及來台後又報告國防部高參王夢熊陸軍總部前謀報組長章宗儒及王翦波均呈答復早經報告政府調查三月公開 事之語認係政府欲使陷區繼來者參加反共抗俄行列不咎既往以寬大德意故未檢舉等情雖經王翦波章宗儒到庭證述果曾將前所獲關於陳德純附匪資料各別向有關機關報告有案但該被告僅以談話方式问渠等口述並非請予轉報而渠等所報亦非得於被告陳述之資料及问何機關報告更非被告所知是該被告竟不將見聞實況自行舉報殊不能憑他人言及早已報告一語而放棄自己應盡之職責核其應為而不作為仍應以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罪依法論科惟查該被告係出於誤會且該陳德純終已就獲正法尚無發生重大危害應予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應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元 月 二 十 一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殷 敬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元 月 廿 二 日
書記官 管 萃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