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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臨湘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240號
原始職業
嘉義縣政府軍事科勤務股長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九月二十六日解送匪武漢軍政大學受訓,研究毛匪思想新民主主義馬列思想史等書,同年十月十六日迯亡。……据證人廖傅霖梅可望及同案被告陳德純何甘霖亦均供稱被告並未投匪……被俘之後接受匪訓二十餘日……情節輕微認有交付保安處分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2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九月廿六日與共匪姚鳳舞部作戰被俘,解往匪武漢軍政大學受訓,研究毛匪思想新民主主義馬列思想史等書,至十月十六日逃出匪區……雖未率部投匪叛國,然被俘受匪訓練廿餘日思想已非忠貞……聲請交付感化非無理由應予照准(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7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16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2-0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2-0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克瑞字第23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21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起訴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澄字第48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該李擴海曾奉命將陳逆擊殺除患,惟陳逆防範嚴密未果。……於三十九年八月來台當與陳逆之女婿李樹屏相遇,得悉陳逆於附逆後被匪擯棄,已先來台,並於同年十一月間訪晤李樹屏時與陳逆相遇,乃不將陳逆附匪情形報請當局逮案。(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嚴同暉(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1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3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該陳德純及李擴海先後來台,並於三十九年十一月間,在台相遇,未予報捕。(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強仁字第28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6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1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3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2,安度,0140 【裁判日期】420122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李擴海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2)安度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李擴海 男年三十六歲 湖南臨湘縣人 住嘉義縣 業嘉義縣政府軍事科勤務股長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羅 鎮 右被告因違反檢肅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 文 李擴海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二年   事 實 被告李擴海前充湖南省保安司令部搜剿大隊長駐紮湘北於三十八年六月間臨湘縣境陷匪時明知該省參議員即另案已決被告陳德純附匪倡組偽維持會自任會長旋改組為治安委員會任主任委員為匪徵繳糧械張貼皮反動佈告詆毀政府情事曾於七月間奉命將該陳德純擊殺因彼防範嚴密未果至三十九年八月底來台得悉陳德純被匪擯棄已先到台灣並於十一月間往晤其友即另案已決被告李 屏時與陳德純相未予報請拘捕案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認其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提起公訴   理 由 被告李擴海對於明知陳德純投附共匪徵繳糧械張貼詆毀政府之反動佈告情事曾經奉命予以擊殺未果來台後得與之晤面未將情向政府報告之事實業據該被告李擴海在偵審各庭均供認不諱核與陳德純所供情形相符惟其辯稱在香港時已向其舊長官前湖南省保安司令即現任國大代表王翦波報告及來台後又報告國防部高參王夢熊陸軍總部前謀報組長章宗儒及王翦波均呈答復早經報告政府調查三月公開 事之語認係政府欲使陷區繼來者參加反共抗俄行列不咎既往以寬大德意故未檢舉等情雖經王翦波章宗儒到庭證述果曾將前所獲關於陳德純附匪資料各別向有關機關報告有案但該被告僅以談話方式问渠等口述並非請予轉報而渠等所報亦非得於被告陳述之資料及问何機關報告更非被告所知是該被告竟不將見聞實況自行舉報殊不能憑他人言及早已報告一語而放棄自己應盡之職責核其應為而不作為仍應以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罪依法論科惟查該被告係出於誤會且該陳德純終已就獲正法尚無發生重大危害應予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應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元 月 二 十 一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殷 敬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元 月 廿 二 日 書記官 管 萃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