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0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1,安潔,3077
【裁判日期】411112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王林淑娜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1)安潔字第三○七七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王林淑娜 女 年廿五歲 嘉義縣人 住嘉義 業教員
右被告因違反檢肅匪諜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王林淑娜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三年
事實
王林淑娜係已自首之匪黨阿里山林場支部書記王澋景(即王澋昌)之妻於民國卅八年五月與王結婚前數月即已知王澋景與在逃匪徒張棟材暨另案被告周永富等參加老林(按即李匪媽兜)之匪黨組織結婚後受李匪媽兜教育卅九年五月王澋景逃亡後未據告密檢舉案經國防部保密局查獲解辦到部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查被告王林淑娜於民國卅八年五月間未與自首匪幹王澋景結婚時即已明知王澋景等為匪諜於結婚之後曾閱讀左傾書刊李匪媽兜曾囑向其夫學習迨卅九年五月其夫潛匿後曾先後與之密會數次因係夫妻關係未曾告密檢舉之事實業據該被告直認不諱核與保密局調查情形相符事證明確自應依法論究第查該被告因格於夫妻私情未予告密檢舉姑予酌情處以相當之刑
據上論結應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晉傳棟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十 一 月 三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范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書記官 呂秀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