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6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楊蔚茹瑞祥徐世華黃秀英等雖據高晞生指供該被告等有為匪情事然未能舉出具體事實此外亦未搜獲有力佐證足以證明被告等有參加叛亂之組織或具體不法行為但被告等均與高晞生來往不無受惑(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