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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隆裕麻袋行股東兼經理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4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供給叛徒金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23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係朱毛匪幫社會部匪幹郭強民之胞叔三十七年明知其侄為匪徒卅八年任其往返榕港台灣間不予制止檢舉卅九年郭匪由港密函其妹郭雪燕化名隱語向其索款被告深諗在港為匪工作竟兩度供給其新台幣九百元交與郭雪燕匯港接濟(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4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供給叛徒金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2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4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供給叛徒金錢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2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