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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桃園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8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6月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1,安潔,0823 【裁判日期】410310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鄧建石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1)安潔字第○八二三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鄧建石 男 廿五歲 桃園縣人 住楊梅鎮 業農 右被告因違反檢肅匪諜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鄧建石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事實 被告鄧建石與自首匪諜鄭煥生鄰居自鄭煥生卅九年秋逃匿後即知其為匪諜於四十年六月中旬為鄭煥生之弟鄭茂生僱作農事時在鄭宅與鄭煥生相見五六次仍不告密檢舉經台灣省警務處查獲解由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   理由 被告鄧建石對於知悉鄭煥生為匪諜後於四十年六月中旬與鄭煥生相遇數次而仍不告密檢舉之事實業據直認不諱核與自首匪諜鄭煥生到案質證及該被告在台灣省警務處及本部保安處偵查情形相符合犯情已臻明確查被告雖不知鄭煥生藏匿處所及尚無縱容情事然其知悉鄭煥生為匪諜後與之相遇五六次竟不告密檢舉自難避卸刑責應予依法論科 據上論結應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杜峻嶺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三 月 四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審判官 邢炎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三 月 十 日 書記官 沙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