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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市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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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833號
原始職業
豐原菸場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前以「二二八」事件為台灣高等法院羈押時與押犯李炳坤相識迨三十七年三月間出獄間後互相來往甚密至三十八年五月間繕寫自傳交由李炳坤介紹加入匪幫約經月餘並吸收紀坤淮參加。(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7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5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羅鎮(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18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五月由另案已決匪犯李炳坤介紹在其家中宣誓加入朱毛匪幫組織閱讀反動書刊為匪散發傳單越一月餘又吸收紀坤淮參加匪黨組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02-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02-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克瑞字第23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22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5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羅鎮(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5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