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係知識淺薄之工友,一時盲從附和,參加聚餐飲酒取樂,尚不知係匪徒從中操作……因常與謝裕發等接觸,又曾聆聽其反動言論,思想不無受其薰染(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復字第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謝裕發等主持之餐敘,聆聽反動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復字第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謝裕發等主持之餐敘,聆聽反動言論……被叛徒認為教育對象,思想頗有偏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