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5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6月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1, 安潔,1541
【裁判日期】410616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曾文淵、李樹木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 (41)安潔字第1541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曾文淵 男年三十一歲 彰化市人 業台灣工礦公司新竹紡織廠雇員
李樹木 男年四十二歲 新竹市人 業台灣工礦公司新竹紡織廠福利社業務總幹事
右被告等因違反檢肅匪諜案件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 文
曾文淵李樹木均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之
理 由
被告曾文淵李樹木因據報有參加匪帮台灣省工作委員會新竹地區紡織支部組織嫌疑經本部扣案訊辦該被告等雖否認參加叛亂組織等犯行但據匪帮新竹地區紡織支部書記即另案被告劉 慧供稱「曾文淵李樹木思想左傾常與談論時勢問題反對廠方貴等經
等語固未指證被告等有參加叛亂組織之事寔但該被告等常興劉匪賽慧親近泛論時事思想左傾聲請人認有交付感化必要據以聲請交付感化經核洵有理由應予照准除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外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五 月 一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周咸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五 月 十 六 日
書記官 王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