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持有爆裂物

共同未受允准販賣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28條)、刑法(56條)、刑法(186條)、刑法(187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17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高雄監獄執行中又時對監犯宣講共產匪黨好處(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連續為匪黨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33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8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持有爆裂物

共同未受允准販賣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28條)、刑法(56條)、刑法(186條)、刑法(187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3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28條)、刑法(56條)、刑法(186條)、刑法(18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7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