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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宿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中校附員派誠正中學服務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清評字第0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祝敬五言論歪曲,對三民主義信仰不堅,對國策認識不清,王化襄自首後無表現,前受匪思想渲染未泯,毛仁儉反共抗俄意識薄弱,并藏閱反動書刊,均應予以感化,并按情形輕微,著以保護管束代之,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86條3項)、刑法(92條)
審理人
黃松傑(審判官)
書記官
鄧永增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7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祝敬五、王化襄、毛仁儉同係該部校尉級附員,派誠正中學服務。祝、王二被告同被指於民國十六、七年參加共匪組織及卅九年間詆譭政府,毛仁儉私藏匪書,認有匪諜嫌疑等情,既據該部偵明。祝敬五、王化襄參加匪共組織,均於民國廿三年自首有案,毛仁儉雖私藏匪書,但無為匪事證,惟各言論不正,思想自難謂純,均依法裁定交付感化三年。經核……並准視各該被告感化成績,隨時易以保護管束。(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鍔(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清評字第0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祝敬五言論歪曲,對三民主義信仰不堅,對國策認識不清,王化襄自首後無表現,前受匪思想渲染未泯,毛仁儉反共抗俄意識薄弱,并藏閱反動書刊,均應予以感化,并按情形輕微,著以保護管束代之,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86條3項)、刑法(92條)
審理人
黃松傑(審判官)
書記官
鄧永增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7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清評字第0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86條3項)、刑法(92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鄧永增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1月7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2,清評,0083 【裁判日期】42 【裁判機關】陸軍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祝敬五、王化襄、毛仁儉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陸軍總司令部裁定                    (42)清評字第○八三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祝敬五 男 四十九歲 安徽省宿縣人 本部中校附員派誠正中學服務 在押     王化襄 (又名王喬英)男 六十三歲 安徽省宿縣人 本部中校附員派誠正中學服務 在押     毛仁儉 男 二十七歲 浙江省江山縣人 本部上尉附員派誠正中學服務 在押 右聲請人因被告等叛亂嫌疑案件聲請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祝敬五王化襄毛仁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理由 被告祝敬五于民國十六年參加中共匪黨為預備黨員十七年春正式入黨三十七年七月來台曾任第四軍官訓練班教官在訓導小組討論會中發言云中國的社會將來不是走上三民主義的社會路線就是走上共產主義路線三十九年春間在誠正中學對同事張見清云時局日趨惡化不要到什麼地方去政府不知到什麼時候就垮了等語王化襄于民國十六年參加匪黨組織之武漢農民運動講書所受訓及工作卅六年底來台卅八年八九月間在誠正中學對同事張見清云時局日趨惡化還到什麼地方去政府還不知搞到幾天等語毛仁儉私藏禁書聞一多全集一部共四冊及一九四七年上海蘇商時代出版社印行之史大林解荅國際重要問題乙本均經本部政治部調查因有匪諜嫌疑移付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以祝敬五王化襄參加匪黨組織部份經于民國廿三年自首業由中央改造委員會第六組41中六丙防字第一七一六二號代電證明在案毛仁儉所藏聞一多全集係王潔宇卅八年所證當時各書店均有發售經台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備字第一二○八號代電証明屬實雖藏有史大林解答國際重要問題一書但無為匪宣傳情事認定均罪嫌不足惟以祝敬五言論歪曲對三民主義及國民政府信仰不堅以情節輕微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王化襄毛仁儉言行不檢認應交付保護管未以代感化聲請到案該分別標明如下(一)祝敬五部份關于在第四軍官訓練班訓導小組發云中國的社會將來不是走上三民主義路線就是走上共產主義路線乙節據該被告供略稱時間太久了當時是否說過已無記憶關於這個問題我已提出書面報告(見四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筆錄)查該被告四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報告第四項稱「我首依稀回憶到洪組長曾說共產主義不能與三民主義相提並論只能有三民主義的存在不能有共產主義的存在」核與該被告四十一年十月廿三日供稱「說過的此事已由當時訓導組長洪同予以糾正」見本部政治部卷149頁)前後一致是該祝敬五言論歪曲對三民主義信仰不堅對國策認識不清責有攸歸」2、「對張見清所云時局日趨惡化不要到什麼地方去政府不知到什麼時候就垮了乙節據該被告祝敬五供略稱我只說是要他安心服務想政府快要垮了我沒過說」(見四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筆錄)經傳張見清到案據供略稱我當時參加海軍入學試驗落選心理不安想轉換工作祝敬五就勸慰我說時局如此不安那裡工作不是一樣意思是要我不要離開而已別無談及政府不知到什麼時候垮的話不過當時海南舟山等地圖軍先後撤退他因勸我不要離開學校曾說過國軍撤退那麼快不知將來社會弄到如何田地這個意思等語云云相互參照尚稱一致卷查本部份 資過去尚未就張見清為事實調查茲既據張見清來案供明核屬可信是該被告未為前項謬論已據証明自足認定」 (二)王化襄部份訊據王化襄供略稱堅不認曾為前開謬論經傳張見清到案據供略稱我有一次要離開誠正中學王化襄勸慰我說時局如此將來結局如何實難預料何必離開(見四十二年六月廿二日筆錄)証諸該被告在調查中自白我只勸他說身體不好你適合輕音樂不去受訓好再說在學校中學部當教務員也還不錯呀」(見本部政治部四十二年七月十八日筆錄第138頁)及在偵察中自白因校內需人張擅長音樂勞作我挽留他不讓他走說他身體去軍隊中不相算但未說政府要垮台的話」(見四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偵查筆錄)雖不無出入然揆其用意既在勸張見清勿離校他適別無其他犯意自未便就此遽予論究惟查該被告自民卅三年自首發無何表現既據中央改造委員會第六組41中六丙防字第一七一六二號代電証明附卷可據足見該被告前受匪思想渲染未泯有待教化(三)毛仁儉部份查聞一多係中共匪幫同路人而其所著聞一多全集第三冊成集如「一二、一」運動始末記及偉大的事實不朽的意義等篇皆為反動言論而史大林解答國際重要問題乙書為蘇俄帝國主義侵略世界揭示目標之張本當此反共抗俄同仇敵氣之秋民此反動書籍實銷燬之不遑何竟私藏之且曾借與王化襄閱覽其反共抗俄意識薄弱對國策認識未清已可概見亟應予以教化綜上事實祝敬五言論歪曲對三民主義信仰不堅對國策認識不清王化襄自首後無表現前受匪思想渲染未泯毛仁儉反共抗俄意識薄弱并藏閱反動書刊均應予以感化并按情形輕微著以保護管束代之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至聞一多全集乙部共四冊及史大林解答國際重要問題乙冊係屬違禁物品另應沒收合併說明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第八十六條第三項第九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七 月 一 日 陸軍總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黃松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月   日 書記官 鄧永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