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9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宋定亞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1,安澄,4912
【裁判日期】411216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張孝先、秦繼孔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 (41)安澄字第四九一二號
被 告 張孝先 (卽李宗保)男年二十八歲 山東膠縣人 住新竹縣 業小販
秦繼孔 男年三十二歲 山東高密縣人 住台北市 業店夥
右被告等因叛亂嫌疑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不付軍法審判茲裁決如左
主 文
張孝先(卽李宗保)秦繼孔均不付軍法審判
理 由
本案被告張孝先因於本年四月至六月間被檢舉有於民國卅五六年在原籍山東參加匪黨組織擔任匪膠高武工隊特務工作被告秦繼孔因與張孝先同鄉涉有掩護及便利張孝先脫逃之嫌經警務處移案偵辦到部核被告張孝先前後在警務處刑警隊及本部偵訊中均矢口否認有在山東原籍參加匪黨工作情事又經傳集告密人張鴻訓馮景山于世恩周樹芝陳敦坤郭鴻新秦繼孔張明德王子敬等到案所供情形因各告密人與張孝先同籍山東均曾聞知張有參加匪共工作之事而同鄉中又彼此互相傳說各信為真故出而檢舉告密尚無具體事證足以認定被告張孝先有叛亂罪行至被告秦繼孔因於新竹埔頂警察派出所前往其家逮捕張孝先未獲認被告有掩護及通知張孝先逃脫之嫌惟經偵查結果張孝先尚無為匪事據足認其為叛亂人犯則被告秦繼孔亦不足構成包庇或藏匿叛徒之罪且秦於張鴻訓處聞知張孝先前在山東參加共黨工作之事卽出而檢舉告密更可證其無掩護叛徒之事實被告張孝先秦繼孔就現有事證叛亂罪嫌不足除張孝先逃亡嫌疑部分應移陸軍總司令部查辦外合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十款裁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軍事檢察官 端木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書記官 宋 定 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