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2,審三,0052
【裁判日期】420625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鄭來生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2)審三字第五十二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鄭來生 男 年廿一歲 桃園縣人 住桃園鎮 業茶室店員
右被告因違反檢肅匪諜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鄭來生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
事實
鄭來生於民國卅九年春有叛徒施教爐(已另案判決確定)李世雄(已自首)陳景漳(另案辦)先後向其發表不滿現實抨擊政府之反動言論意在煽惑其參加匪幫鄭來生雖當時未被誘為匪第已明知彼三人為匪諜而直至卅九年十一月施匪教爐被捕同年十二月陳匪景漳自首至四十年冬因自首不誠被捕四十年上半年李世雄自首前仍不告密檢舉且以反動言語測探李世雄自首後有無為匪活動由國防部保密局扣解本部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被告鄭來生對於民國卅九年春叛徒施教爐陳景漳及自首份子李世雄向其發表抨擊政府之言論及於李世雄自首後假與朋友談論國際局勢借閱匪黨書籍以測探李世雄有無再為匪活動等事實固供認不諱並有另案被告陳景漳結證屬實第辯稱「施教爐等三人雖曾有抨擊政府之言論但未明示其為匪之身分故不知為匪諜直至他們被捕或自首後才知道」等語然卷查被告業在保密局及本部偵查庭先後供認「卅九年春施教爐李世雄要想吸收我參加共匪組織」又對於訊問「你何以知道他們(指施教爐等)發表反動言論是吸收你呢」據供「我聽他們所講的話有煽動我的意思」足徵被告於聽施匪教爐陳匪景漳等發表反動言論時既能判斷彼等言論係煽惑其參加匪幫組織雖被告並未被誘參加但當時顯已明知彼三人為匪諜堪以認定該被告竟於卅九年六月十三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頒行以後直至施匪教爐於卅九年十一月被捕陳匪景漳於同年十二月自首李匪世雄於四十年上半年自首以前明知匪諜而不向政府告密檢舉要難免除刑責惟查被告所知之匪諜施教爐陳景漳先後經政府逮捕李世雄已向政府自首且年輕無知應衡情從輕科處以啟自新
據上論結應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卅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六 月 廿 三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周咸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六 月 廿 五 日
書記官 王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