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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樂清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劉尚禹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17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覆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幫助為叛徒征募財物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21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劉尚禹於三十八年十一月至三十九年三月,受匪溫州市糧食科所屬城西糧食庫臨時雇用為助征員(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覆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幫助為叛徒征募財物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00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幫助為叛徒征募財物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7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