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0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3,審聲,0050
【裁判日期】430305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吉學鑑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 (43)審聲字第50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吉學鑑 男 年四十九歲 江蘇泰縣人 業澎湖地方法院檢察處書記官住該處宿舍在押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檢肅匪諜案件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吉學鑑交付感化其間另以命令定之
理由
被告吉學鑑于民國十三年學生時代認識同鄉匪幫份子黃克孚(即黃鍾宇)受其利用參加青年運動為匪宣傳掩護匪黨工作十七年春匪幫份子黃逸峯遭政府逮捕又延請律師十八年又營救黃克孚二十九年被告任抗日義軍第十支隊政治指導員又為黃克孚說項經該支隊長收容為營長使匪黨份子得以掩護滋長三十八年上海陷匪被告徘徊觀望留居匪區年餘意圖苟安四十一年一月逃來台灣立場仍不堅定等情業經被告于本部保安處及軍事檢察官偵查供認不諱有自由書等抄件附奉可憑軍事檢察官認其思想有受匪煽惑茶毒之處聲請交付感化以資糾正核無不合應予照准除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外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三 月 一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王名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三 月 五 日
書記官 陳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