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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立煌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4)理珍起字第029號
原始職業
福建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野戰醫院看護兵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九年二月間在南京經友人張問敬介紹,得與匪幹吳育英相識,常相往還……四十年二月間與吳匪先後到香港,同年四月間被告經吳匪之邀參加其所組織「中國共產黨民主同盟會」擔任記室(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袁如海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3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玷字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董舒翹(審判長)、曾豈凡(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王正中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3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理玷字第00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正中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4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