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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雲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覆字第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2,審覆,0036 【裁判日期】421122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吳水連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2)審覆字第三六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吳水連 男年廿四歲 雲林縣人 住莿桐鄉 業農 在押 右被告等因違反檢肅匪諜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報奉 國防部(42)廉龐字第二八 ○七號令發還覆更判如左   主 文 吳永連明知為匪諜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三年   事 實 被告吳水連於卅八年四五月間曾由另案已決叛徒余新甲交付「展望」刊物一本並勸誘參加讀書會組織該吳水連因不懂漢文將原書退還並拒絕加入至同年九月間余新甲與另案已決之叛徒廖丁賀廖學信梁九木正在廖丁賢家集會適該吳水連往邀余新甲作工遇見詢據余新甲告知係討論共產黨情事卽已明知該余新甲等均為匪諜並知悉余新甲日間為人僱工夜晚返家住宿廖丁賀為莿桐國民學校教員等情迄四十年四月余新甲等先後被捕終未告密檢舉經國防部保密局悉拘解到部由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被告吳水連對於卅八年四五月間余新甲邀其參加讀書會未允並於九月間遇見余新甲廖丁賀廖學信梁九木在廖丁賀家開共產匪黨會議明知彼等為匪諜迄四十年四月該余新甲先後被捕終未舉發之事實雖據該被告僅稱卅七八年間余新甲邀我參加讀書會因我未讀過漢學不喜歡參加及卅八年三四月間到廖丁賀家中叫余新甲作工看見余新甲廖丁賀廖學信梁九木在一起座談不知開什麼會我並未向余新甲詢問他亦未告訴我是討論共產黨並不曉得他們是匪諜身分迨他們被捕後阿旗(卽林真旗)自首回去才知道等語為辯解但據余新甲在執行中於四十一年七月二日提供資料所稱卅八年九月間在廖丁賀屋裡開會一次同時吳水連到廖丁賀家裏找我卽散會我和吳水連到我家裡坐後來吳水連問我你們在談什麼事我答那是講共產黨的事那時吳水連卽知道我已經參加共產黨之語指述甚明姑不論該被告發見余新甲等在廖丁賀家集會時間係卅八年二三月抑係九月間對犯罪之構成與否尚無影響而其發見集會情形既與余新甲所述相符且在場人均係同鄉素識梁學信又為其幼年老師彼等既非同業竟相為座談見此情形焉有不加詢問之理況余新甲與該被告無怨此項資料尤係於執行中提出無利己損人之企圖足堪採信釋該被告明知余新甲等匪諜身分屬實不容諉卸雖當時尚無處罰知匪不報明文然至卅九年六月十三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頒行後仍繼續知悉余新甲經常在日間為人僱工夜晚返家住宿廖丁賀為莿桐國民學校教員等情形已據該被告自認不諱是其明知余新甲等住址行蹤已迄四十年四月彼等先後就逮終未向政府機關檢舉犯情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據上論結應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十 一 月 八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殷敬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十 一 月 廿 二 日 書記官  管萃恩